理好企业的“财”与“才” 新谷法律分享季第三
龙兵科技 2016-02-23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而刑事法律风险是与犯罪相关的一种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公司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某些行为出现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企业的创新发展,必须“两翼齐飞”。对企业来说,企业的两翼无外乎两个方面——“财”与“才”。新春伊始,法律分享季第三期在蓉创茶馆如期而至,这一期请来了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的韩昌律师。韩律师从企业“财”、“才”两个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刻解读,通过实际案例一一展开论述,并和与会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现场互动与分享。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对于资金的渴望易使企业在有意无意间忽视相应的刑事风险。
 
案 例
2008年至2011年9月,被告人王雨虚构做生意、合伙屯车等事实,以高额利息、投资回报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以个人名义先后向马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9名客户并通过他们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向78人吸收资金1732次,金额789663.61万元。期间,王雨又由其母亲于兆筠(另案处理)通过中介代理,虚假出资,于2010年9月1日注册成立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沃公司),由王雨实际负责圣沃公司的经营。 
 
在未取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息,指使公司人员购买企业融资资料,模仿借款人签名,谎称用于投资项目,隐瞒资金用途,先后以圣沃公司名义与563人签订虚假借款担保合同,非法集资181178.22万元。上述两项,王雨共计非法集资970841.83万元。王雨将集资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本金893840.37万元,用于投资和高息借贷3966.81万元,用于以个人及家人名义购房9687.99万元,用于支付高额利息40443.90万元,其他用于个人购车、挥霍消费及转借给他人购房使用,致使77001.46万元集资资金未能兑付。  
 
裁判要点
行为人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肆意挥霍,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生活消费,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延伸
集资诈骗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行为的性质不同。
二、借贷的目的不同。
三、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
 
2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他们大多精于各自领域的业务,但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知悉。
 
案 例
2010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被聘请到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2012年5月,王某家急需30万元资金,遂产生了以记假账从出纳处将钱转走,把责任推给出纳的念头。同年7月,王某请人到银行办了一张卡,王某虚记了两笔费用共计30万元,让出纳将这30万元通过网银转入卡上,王某将钱从卡上取走,一部分给了其父亲,一部分存入自己银行卡。直到2012年底,东窗事发,王某被人民检察院起诉。站上了被告人的席位。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延伸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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